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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职工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。预产期前生育导致产前休假未满15天的,剩余部分与生育后产假合并使用;预产期后生育导致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,超出部分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。
政策链接: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津人社规字〔2017〕10号)